2008年7月10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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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8.8万元的人胎盘组织液是假药
慈溪一化妆品店赔出14万
通讯员 王蓓 杨群芳 本报记者 余春红

  慈溪的王女士非常注意保养,经常光顾张某经营的化妆品店。有一次王女士在张某店里做美容时,店里的员工向王女士推荐注射抗衰老的药品GOODNAK人胎盘组织液。王女士听了介绍很感兴趣。
  今年4月5日,化妆品店通知王女士前去洽谈注射人胎盘组织液的事。王女士去了店里,与自称深圳捷众美业顾问有限公司的4名工作人员会面,王女士选用注射价格为28.8万元一疗程的人胎盘组织液(共39瓶),当天就注射了一瓶5ML的人胎盘组织液。当日下午,王女士支付了13.8万元,余款承诺次日付清。
  第二天,王女士怀疑GOODNAK人胎盘组织液是假药,要求退款。第三天,王女士拿回先前支付的13.8万元。几天后,慈溪市药品监督局根据王女士丈夫的举报,查扣了涉案的38瓶人胎盘组织液,并经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,该人胎盘组织液为假药。
  5月19日,王女士以化妆品店涉嫌欺诈为由起诉至慈溪法院,要求化妆品店赔偿28.8万元。
 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,这个所谓的深圳捷众美业顾问有限公司根本未经过相关部门批准。
  近日,该案经慈溪法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:化妆品店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合计14万元。

  法官说法:
 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《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》的规定,欺诈消费者行为,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,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、误导消费者,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,该办法第三条进而规定了欺诈消费者的几种具体情形。
  另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,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,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。本案中人体胎盘液的生产者“深圳捷众美业顾问有限公司”是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过名称的药品零售、批发企业,而被告仍销售其产品,可见被告没有尽到其注意义务。同时,该法还规定,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、他人财产损害的,受害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,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赔偿。这也就意味着只要发生了与产品缺陷有关的财产损害,当消费者向销售者主张赔偿时,销售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也就是说,本案中的被告销售假货造成了原告的财产损失,无论其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。
  承办这个案件的魏法官提醒美容消费者,美容官司胜诉的关键有三点:第一,证据充分,能够证明其损失是由美容机构的美容行为直接造成的。第二,双方事前签订美容协议。第三,保存好美容机构出具的相关单据。